2018-07-26 13:41:25
國外對于突發環境事件的機制都有哪些呢?那么都具備哪些特點呢?今天,我們的長春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小編就根據這個問題,給大家整理出了這么一篇文章的內容,下面就讓小編來分享給大家吧~
(一)環境應急法律標準的特地化、統一化
興旺國度中多數國度除環境法或環境法典的普通性規則外,都有比擬特地統一的環境緊急狀態應用法律,通常規則在嚴重環境事情發作的緊急狀態下權利的行使主體、國度和各部門及公眾的應對程序、對公民權益的限制以及救濟等內容。它可以保證在復雜緣由惹起的環境緊急狀態中有統一高效的指揮機制,并同時盡最大可能尊重公民的憲法權益和原有憲政次序。
(二)環境危機管理體系的多元化、平面化
有時雖然一個危機事情是由突發的嚴重環境事情惹起的,但產生的一系列影響不是環保部門單獨就能夠完整應對的,它需求來自不同部門和機構的結合與諧和,因此需求以多元化、平面化、網絡化的管理體系來應對這些危機。
(三)政府行為的標準化、制度化、法定化
從許多國度的危機管理理論中能夠發現,政府危機管理行為實行法律保存準繩。它既表現了立法權對行政權的限制,也表現了行政權的民意根底。因此,在環境危機中的政府行為請求有相應的法律標準作為根據和原則,政府機構為應對環境突發事情所制定的政策、采取的措施須有立法作為根據,這有利于保證環境應急處置措施的合理性和高效性。
(四)機構和人員的特地化、專業化
設置特地的危機管理機構體系是目前興旺國度處置環境突發事情的普遍趨向,而且各國普通都有本人有特征的形式,但不論是哪一種形式,大致都是以一個特地從事危機管理的總的政府機構作為中心,下設針對不同品種的危機事情的特地機構和專業人員。
(五)民間力氣的參與
在一切的危機管理范疇,政府都具有掌控資源、專業人才、組織體系等方面的優勢,但仍不可防止地存在局限性,因而,不論是在環境突發事情,還是在其他突發緊急狀態應對處置中,都應積極吸納和發揮民間力氣的作用,進步危機處置的效率,盡量把影響和損失降低到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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