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25 14:29:43
我國目前為止來說,我國應急環境的現狀是怎樣的呢?針對這個問題,今天我們的長春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小編呢,就給大家整理出了這么一篇文章的內容,下面呢,就讓小編來詳細的給大家做一下分析吧~
我國的環境突發事情應急管理體制是根據我國自身的特性來樹立的,與國外一些國度的環境應急管理體制相比,具有自身的特性。我國《憲法》未特地規則緊急狀態制度,只是在第62條、第67條規則了全國人大及常委會宣布戰爭狀態的權益,第80條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有權宣布進入緊急狀態,第89條規則國務院有權依照法律規則決議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部分地域進入緊急狀態。2004年以前,憲法、法律中只需一些關于突發事情應急法律規范的零散規則。而《環境維護法》作為我國環境維護的基本法,規則了我國環境法律的基本準繩和制度,是我國環境政策的集中表現。《環境維護法》第31、32條對突發環境事情的應急處置做出了特地規則,為我國環境突發事情應急措施的實施提供了環境基本法上的依據。這兩條規則涵蓋了污染義務人在事故發作時的通報、報告義務,環境維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緊急報告義務以及應急處置過程中的政府應急管理職責等,它們構成了我國環境應急制度的基本框架。
另外,在我國《水法》、《水污染防治法》、《防洪法》、《防震減災法》、《海洋環境維護法》、《氣候法》、《森林法》、《衛生檢疫法》、《傳染病防治法》、《安全消費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民用航空法》等法律中,分別制定出一些關于處置環境突發事情和緊急情況的相應法律規范。環境突發事情應急特地法方面我國除了有1993年制定的《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及1995年制定的《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之外,就是2005年底的松花江污染事情催生的《國度突發環境事情應急預案》。
固然如此,我國仍沒有真正樹立起處置環境突發事情的應急和諧機制,《國度突發環境事情應急預案》這一整套規則和制度,只是停留在紙面上,要真正有序應對環境突發事情,還需求在機構設置、人員特地化配備、機制規范化等方面加以細致化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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