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06 16:51:37
在環境保護的過程中,我們都做了很大的努力,同時也有很多的歷史問題。那么關于環境執法中歷史的選擇有哪些呢?針對這個問題,今天長春應急預案小編和大家一起了解一下吧!
差異化的監管本質上是一種精準監管模式。對執法者來說,可以精準打擊偷排偷放、主觀惡意排污的企業,也可以降低“一刀切”給具有良好守法意識、能力和記錄的企業帶來的守法成本,還可以鼓勵守法者,從而以最小的資源消耗來獲取最好的守法效果。所以,這是一種執法與守法雙贏、環境與經濟雙贏的執法模式。
要實施差異化執法模式并不容易,需要在理念、技術和機制上實現多方面突破,并做出相應的安排。正是由于種種限制,過去一段時間里,關于守法導向、結果導向、差異化的執法等理念在理論上有很多討論,但是很難落地。而在應對疫情的大背景下,《指導意見》的出臺加速了這一轉變的實現。
我們看到,《指導意見》在執法理念上,提出了多元化管理、引導、服務的理念,主動為企業普法、守法提供服務,改變了過去單一“查-罰”的后端威懾性的監管模式,執法工作前移。在技術上,生態環境部明確正面清單的概念,對正面清單適用對象作出說明。在機制上,明確了減少現場檢查和減輕處罰的措施,并規定了適用的對象。可以說,《指導意見》真正實施了差異化執法、精準執法的落地。
以上就是長春應急預案小編分享的關于環境執法中歷史的選擇,我們可以看出差異化的監管本質上是一種精準監管模式,對于對執法者來說還是非常有利的,希望可以在環境執法中更好的去深入,讓執法的威懾力更大,讓更多的企業和朋友進入到環境保護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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